环球快看: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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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,离婚时房子该判给谁?4月27日,西固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判例。
男方父母出资买房,女方无权分割?
小李与小王2015年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随着孩子长大,夫妻二人愈发觉得彼此在生活习惯、价值观念、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。2022年,小李与小王决定结束婚姻关系,并打算以协议方式离婚,可二人对共同居住房屋的归属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于是,小李将小王起诉至西固法院福利路法庭(家事法庭)。
经法官了解,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位于繁华地段,于2016年购买,属于学区房。虽然面积不是很大,但房屋市价已从当初的80万元飙升至120万元左右。案涉房屋是夫妻俩婚后购买的,但买房的钱是丈夫小李的父母出的,而且登记在小李名下。小李认为,这套房子与小王没有任何关系,坚决不肯与小王分割房产。可小王告诉法官,小李父母当初答应买房是有条件的,要求小王早点怀孕生子,所以这套房子应视为小李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,而不是给小李一个人的。
赠与财产的归属以赠与人意思为主
可见,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定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是赠与夫妻二人,还是赠与原告小李一人。在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里,夫妻通常被视为一体,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,否则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但赠与所得的财产,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有时不能和其他婚后所得等同视之,因为赠与是赠与人单方给予财物的行为,故赠与财产的归属应当以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为主。
本案中,小李父母赠与购房款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,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,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”因此,案涉房屋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,被告小王无权要求分割。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,确定房屋归小李所有。宣判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,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此案虽已尘埃落定,但法官强调,民法典实施后,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随之废止。民法典及司法判例显示,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,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该全款出资属于出资方子女所有,对应的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所有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,夫妻共同偿还剩余房款,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一人所有,但房产以及升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